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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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890號債權人春天綠郡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景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欣伶 、 林國明 、 林賴清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釋明資料所示,各住戶應於每月20日前繳交一個月之管
理費用,而本件本院受理日為105年7月12日,請釋明請求至105年7月之管理費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