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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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1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景登 律師即 朱凱瑜 (原名: 朱愉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龍騰企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登記,請提出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朱凱瑜(原名:朱愉)之更名紀錄。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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