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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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432號債權人 王友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清吉 等十四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釋明債務人之間有連帶給付之依據或證明?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㈡請確認樺蒼精密公司是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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