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098號債權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汪家即順立食品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汪家即順立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順立食品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汪家之最新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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