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月2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6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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