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31號聲請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丁○○、丙○○、乙○○等肆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債務人 劉華香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以供本院辦案之審核。
二、倘上開債務人劉華香之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情事,請補其未拋棄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已提出者,毋須再提出。
並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俾利本院審核之參酌。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