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637號、99年度毒偵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
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3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詐欺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已於99年5月5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有該署99年5月5日雄檢 惠嶸 99執更緝152字第52392號函暨檢附之99年執更緝嶸字第152號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對被告之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刑事執行,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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