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481號債權人桃園縣新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即被繼承人 呂錦水 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本院民國99年4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4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