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5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北簡字第55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蔡銘益 (原名: 蔡銘洋蔡佳益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簡字第558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7日下午5時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寶樺
  書記官 陳福華
  通 譯 楊智順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陸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捌萬參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另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
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陸佰零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7年7月21日向原告請領信
用卡使用,惟被告至91年1月23日止,累積消費記帳新臺幣
(下同)199,224元未付,其中183,705元為消費款、15,519
元為循環利息。被告另於87年12月3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
,約定共分40期清償,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
還本息則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19.71%
加付違約金。惟被告於借款後至91年2月23日止,除清償期
款項外,尚餘119,383元未付,其中113,775元為本金、608
元為違約金,爰依信用卡及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18,607元,及其中183,705元自
91年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另
113,775元自9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
之違約金。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與約定書、帳務明細
、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堪認原告就此部分主張為真正。
㈡惟查,現今銀行存款及放款利率均已大幅調降,進入低利率
時期,然民法卻未適時修正約定利率上限以資因應,倘對現
金卡、信用卡或其他借貸款收取高達20%之高利率循環利息
,此種經法律制度容許之階級剝削經濟弱勢之債務人,與社
會現況不符,且與社會正義有違。爰銀行法於104年2月4日
增訂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
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
得超過年利率15%。惟不論名稱是否屬雙卡,並無強於區分
借款及信用卡、現金卡之當前最高利率之法律上必要性,為
符合低利率之經濟現況,要本質上屬借款,均應一體適用。
本件信用貸款與信用卡、現金卡本質上均屬無擔保借款,自
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以兼顧社會正義。又本件通信貸款之
違約金性質與遲延利息無異,則依上述法理及依民法第252
條並參修正後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就原告請求自91
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之違約金,依約定利率年息
19.71%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則按
年息15%計算,以兼顧社會正義。
㈢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
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屬
無據,應予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及被
告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福華
法官蔡寶樺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福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10元國內送達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000元國外送達
合計4,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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