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小字第4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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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店小字第45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呂麗玲
被   告  林鉦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柒拾捌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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