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102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8年度中
小字第1025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