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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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102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8年度中
小字第1025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