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159號
原 告 謝復原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
被 告 曾文壽
曾添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3月19日下午2時25分,兩造應自行
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