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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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159號
原   告  謝復原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
被   告  曾文壽
      曾添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3月19日下午2時25分,兩造應自行
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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