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屏小字第1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陳俊嘉
被 告 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
月以新台幣參佰元,第二個月新台幣肆佰元,第參個月新台幣伍
佰元計算,最高以參個月為限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