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之1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或清算程序亦有準用。次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上開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戶籍地址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鎮○○里○○鄰○○路○○○巷21之1號,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據前揭條文說明,本件自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更生事件,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專屬管轄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