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5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7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