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建志 代理人 李大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提出聲請人胞弟 蕭合志 之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2.請補提出聲請人父母、胞弟蕭合志近半年內之存簿影本,每筆資訊內容須清晰、完整。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