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智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雖經原告陳報,惟未提出任何資料釋明,難以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既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