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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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4554號),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2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參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96年10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3155號以被告死亡為由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該案於96年8月15日13時4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前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3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39公克)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別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96年8月29日草療鑑字第0960006538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核係法定毒品且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