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國瑋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43號,偵查案號:109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第1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暨外包裝袋貳包(驗餘淨重各為零點柒伍捌伍公克、零點伍陸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員於民國109年5月17日16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後門,查獲被告曾國瑋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0公克);㈡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警員於109年6月19日15時22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某釣魚池,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92公克);上開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第1151號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589號鑑驗書、109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60號鑑驗書、109年8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61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109年5月16日21時許、109年6月16日22時許非法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之行為,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3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0年8月19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28日執行完畢出所,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第151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
㈡再者,被告於上開各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中,先於109年5
月17日16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後門,為警執行附帶搜索時,當場扣得其所有、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新竹地檢署保管字號:109年度安保字第836號);嗣於109年6月19日15時22分許,因另案通緝在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某釣魚池處為警緝獲,經警執行附帶搜索,在被告所處之沙發夾縫處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新竹地檢署保管字號:109年度安字第309號)等情,分別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770號卷【下稱毒偵1770號卷】第173頁、新竹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85號【下稱毒偵1185號卷】第9頁),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9年5月17日職務報告、109年5月17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109年5月17日逮捕搜索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共7張、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09年6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109年5月17日搜索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4張(見毒偵1770號卷第57頁至第58頁、第65頁至第67頁、第69頁、第89頁至第93頁、毒偵1185號卷第26頁至第28頁、第29頁、第45頁至第46頁)在卷足憑。
㈢而上開被告所有、於109年5月17日為警查扣之疑似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及109年6月19日查扣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1包,分別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進行鑑驗,前者之鑑驗結果略以:檢品編號B0000000號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7663公克,驗餘淨重0.758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後者之鑑驗結果略以:檢品編號B0000000號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6717公克,驗餘淨重0.565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99%,驗前純質淨重0.6650公克等情,此有109年6月4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589號鑑驗書、109年8月5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60號鑑驗書、109年8月7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561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憑參,是各該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均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㈣衡以前揭於109年5月17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7585公克)之查扣時間,與被告上開於109年5月16日21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時間緊密,應與本案被告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具有關聯性,至被告雖否認109年6月19日查扣之該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5654公克)為其所有,然被告於警員查獲上開扣案毒品時既然在場,則其即屬該扣案毒品沒收與否之利害關係人,加以該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7585公克、0.5654公克)確均屬違禁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卷附事證復查無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是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㈤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2包(驗餘淨重各為0.7585公克、0.5654公克,新竹地檢署保管字號:109年度安保字第836號、109年度安字第309號),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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