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輝謙具保人黃宏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宏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宏榮因受刑人游輝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游輝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黃宏榮於民國110年5月2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因上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608號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11年7月4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於111年7月4日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黃宏榮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在監或在押,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於111年9月
13日發布受刑人通緝在案,有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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