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01號聲請人 毛月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11年7月23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1年7月25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