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名豪

指定辯護人 陳和君 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9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大樓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