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名豪
指定辯護人 陳和君 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9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大樓第八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