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房屋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05號上訴人即被告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豊松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吳姎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汪金珠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2205號請求回復房屋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