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市地重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林育丞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陳春木
張興蘭 輔佐人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民國107年1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另請被告就原告行政準備(五)狀所載質疑,向本院提出補充答辯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