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173號異議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17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第48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異議人不服原法院106年度救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以106年度抗字第1173號裁定命其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31日送達,然其逾期未補繳,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空言指摘本院裁定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林政佑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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