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851號上訴人 林黌宇 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益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唐佩華 被上訴人 楊豐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上訴人楊豐裕未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