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易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348號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欽信上列被告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判決第一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依上開規定更正,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