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昭誠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4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裁定沒入保證金在案,惟查該被告業已於100年間出境而遷出國外,有其入出境紀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卷內復無其出境後之住居所資料,堪認被告現住居於我國法權所不及之地,而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上開應行送達之裁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款之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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