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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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95號聲請人 陳俐伶 (原名: 郭俐伶 )代理人 涂予彣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 陳伶俐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陳俐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沈柏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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