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得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得堯竊盜,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得堯曾因數件竊盜案件,分別經判決確定後,經
本院98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
於民國99年2月12日執行完畢,此次於100年6月再犯本案,
係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加重其刑。其餘犯
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
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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