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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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678號原告 侯燦文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 律師被告 侯永慶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057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嗣於民國107年1月19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
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057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40
8元【計算式:面積(1,135㎡+9㎡)×286/10000×公告土地現值47,200元/㎡+建物現值184,100元=1,728,4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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