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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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196號債權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江益泰 之繼承人、 劉洋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⑴債權證明文件影本⑵被繼承人江益泰、劉洋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⑶被繼承人江益泰、劉洋之繼承人有無向所屬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所發給之相關證明文件⑷債務人之現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2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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