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聲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萬元後,本院九十四年度民執字第六三七六號拍賣
抵押物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四年板簡字第一二三二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四年度
民執字第六三七六號拍賣抵押物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四年板簡字第一二三二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
,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林淑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