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18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七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25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書記官黃麗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