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板簡字第一О二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肆佰參拾元
;並應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
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參拾壹萬伍
仟柒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肆佰參拾元。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
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