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利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被告丙○○被告泳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利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