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同證人到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同證人到庭)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