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原與有夫之婦甲○○交往,嗣雙方因故分手而生嫌隙並時有爭執,乙○○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月間某日,撥打甲000000000000行動電話,但因甲○○未開機,乃於上開行動電話語音信箱內,以恐嚇之語氣留言「替我向妳老爸、老媽問好,順便問妳死去的老公,他在下面有沒有需要人陪伴」等語,致甲○○於當夜在桃園縣○○鄉○○村○○○路○○巷○○號住處打開話機聽聞上開留言後,因此心生會被加害生命之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而向警報案。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在告訴人甲○○的行動電話語音信箱內留言「替我向妳老爸、老媽問好,順便問妳死去的老公,他在下面有沒有需要人陪伴」等語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警、偵訊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被告留言後經轉錄之錄音帶一卷附卷可稽。被告雖另詞辯稱:伊係因經常被告訴人甲○○以電話恐嚇、騷擾,始憤而在她的語音信箱內留言,並無恐嚇的意思云云。惟按,被告在告訴人的語音信箱中留言「問妳死去的老公,他在下面有沒有需要人陪伴」等詞語,顯係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告訴人甲○○,意欲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甚明,是被告上揭執詞所辯,僅係事後卸責之語,不足予採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已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右揭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次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已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比較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規定。爰審酌被告犯後態度、品性、素行、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同時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五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曉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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