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謝錫民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陳方譽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彰簡字第38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9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2日在
途期間,算至102年10月5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2年10月
18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前開規定,應予裁定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後10日內補提抗
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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