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5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宏謦 選任辯護人 邱超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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