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劉家麟 債務人郭展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仟捌佰元,及其中㈠新台幣陸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壹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㈤其中新台幣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計收三個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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