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12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96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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