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勞小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勞小字第46號
原   告  潘家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因原告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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