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匯茂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原   告 匯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音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
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音樂花園管理委員會」
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音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