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家偉選任辯護人李典穎律師
林鈺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偵字17
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加重強制性交犯行,惟卷內有證人即被害人A女、證人即被害人住處管理員甲○○之證述在卷可佐,並有現場勘查報告、手機翻拍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及鑑定報告等件可憑,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畏罪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在短時間重複涉犯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反覆實施之虞。綜上,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同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03年6月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院審酌被告涉案情節,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應自103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