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述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有調查如附件事項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美慧附件:
(一)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民國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陳報並釋明民國103年1月至4月間薪資額,倘此期間內有其他收入,請一併提出。
(三)提出租賃契約書、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網路費、交通費之繳費收據、統一發票等,足供釋明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2年間必要支出之證據。
(四)陳報有無投保人壽保險。
(五)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