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鋼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鋼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8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王鋼強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3年5月9日將其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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