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50號聲請人 劉高興 相對人財團法人 陳庭詩 現代藝術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陳庭詩現代藝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庭詩現代藝術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修正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等件,請求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法人之代表人,其依法聲請,請求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陳庭詩現代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