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告 陳世賢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初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有聲請訴訟救助,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勞抗字第20號裁定駁回確定。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3年4月2日送達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固又對該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惟經原告於103年7月16日具狀聲明撤回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