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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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再簡字第2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上列再審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桃國簡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並未表明前開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則依首揭說明,難認其再審之聲請為合法,且毋庸命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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